西师发〔2003〕71号--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原站数据     发布时间:2010-09-26     浏览:45次]

西师发〔200371

关于印发《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学术科研

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各学院及有关单位: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

○○三年五月十六日


西 北 师 范 大 学

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管理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在我校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调动我校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热情,激励大学生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工作,强化科研意识,培育科学精神,增强大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设立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以下简称“科研资助金”)。

    第二条  科研资助金的用途:

1、资助经专家评审小组认定的学生科研项目的研究;

2、资助有价值的学生科研成果申报专利;

3、支付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费用(“科技节”、“挑战杯”等学生学术科技活动奖励费〈含指导教师的奖励〉及专家评审费);

4、支付“专家学者论坛”报告酬金。

第三条  科研资助金的分配:严格按照其用途专款专用,在具体分配上,用于学生科研项目资助和奖励的经费不得少于资助金总额的70%

第四条  科研资助金的管理:

1、学校成立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全校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规划、学生科研项目的认定和学生科研资助金的审批。

2、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学生处、团委、财务处的负责同志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团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校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协调、组织和科研资助金的日常管理。

 3、各学院相应成立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由院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牵头组成,具体负责本院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规划、学生科研项目的认定和学生科研资助金的日常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  科研资助金的资助项目条件:

1、面向全校学生,重点资助学生独立完成的小发明、小创造,及结合本专业进行的各种应用性研究,学生理论研究只对其获省级以上的理论成果进行奖励,不再资助其研究项目。

    2、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专业知识,符合学生实际水平;

    2)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体、具有前瞻性;

    3)具体合理的研究技术路线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4)申请者和合作者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初步具备了必要的研究条件,由申请者承担主要研究任务,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预期科研成果;

    5)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学术意义、实用性或推广价值;

6)项目研究至少聘请一位教师参与指导;

7)研究取得的成果第一作者署名为学生本人。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负责受理项目申请、评审、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个人申请,专家推荐,申请人所在学院同意,基金专家小组评审和指导委员会最后审定批准的程序,进行申请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负责拟定每年科研资助金资助项目选题指南,开展科研资助金资助项目的中期督查和项目的年度评奖工作。

    第八条  为有利于发现和培养人才,形成我校浓厚的科研气氛,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的申请,坚持公正,鼓励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

第二章       申  请

    第九条  凡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各科学习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均具有申请资格。申请资助的项目,可以是学生独立或合作进行的;也可以由教师指导进行;或是由教师主持的科研项目的可分割的一部分,由学生独立进行的;项目的研究期一般在六个月到一年半之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条  申请人应首先向院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提出申请,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申请书》,由两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填写推荐意见,推荐教师应对申请人的素质、科研能力、课题的意义、科研的条件、方案的先进性、可行性发表具体的意见,并签署姓名。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学院应按照本管理办法,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对项目申请书中所述内容的真实性,研究计划的可行性要明确地签署意见,并阐明本单位是否具备保证申请者开展此项研究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经院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到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的4月份集中受理科研资助金的申请,将申请书面汇总后,交科研资助金专家评审小组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制作项目先由专家评审小组中的同行提出初审意见,再交专家评审小组集体复审,必要时可邀请申请人,就项目的有关情况做出说明和回答。

    第十四条  参照专家评审小组的意见,指导委员会最后复核审定当年资助的研究项目和资助经费,批准下达研究计划。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院要签署《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资助项目责任书》,保证完成项目规定的科研任务,合理使用资助经费,承担科研经费受资助人义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资助款的下拨与管理。学生单独承担的科研项目,须先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学生科技活动指导小组组长签字,再经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资助经费;由教师指导的项目,或由教师主持的科研项目,但其中的一部分由学生独立承担的,应先由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共同签字,再经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科研资助金资助的项目经费必须使用于被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其开支范围包括:

1、研究项目的资料费:包括资料复制和购买必要的参考资料;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的购置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专用实验仪器的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4、协作费: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实验工作所需的费用。

    5、调研费: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所必须的调研费和学术交流活动费用;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成员,协作者及所在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基金资助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资助、不再受理当事人所在单位申请专项经费等方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费经批准后分两次支付,首次为40%启动资金,为项目的启动提供资助,指导委员会将在项目中期进行中期审查,受资助者和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决定下一步投入经费情况,如审查未达到预期效果,校指导委员会有权终止其经费的使用,并责成项目申请人对此做出专题报告和说明;如达到预期目的,可进一步拨付剩余的经费,以资助完成该项目。

    第二十条  因各种原因需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计划,均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前提出专题报告,经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受资助人的项目完成后,要认真填写《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资助项目验收报告》,并写出科研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或成果报告及财务决算报告。科研资助金专家评审小组将对研究成果的水平、存在问题做出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研究科技项目所购置的必要仪器、设备要作为固定资产由各学院认真保管,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指导委员会每年11月对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进行评奖,对获奖项目发给证书及奖金,以资鼓励。

    第二十四条  凡由科研资助金资助的项目所获得的成果,均应标注“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资助”的字样。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由财务处代管,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学生  科研  资助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印发:各位校领导·存档

西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035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