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条例(试行)

[来源:原站数据     发布时间:2010-09-26     浏览:56次]

西北师范大学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试行)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以下简称“挑战杯”竞赛)是由团中央、中国科协、教育部、全国学联共同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被誉为中国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奥林匹克”。近几年来,甘肃省“挑战杯”也逐渐形成了届次化、系列化的格局,“挑战杯”竞赛已成为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和重要途径。为了能使我校的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与全国、全省“挑战杯”竞赛活动相衔接,促使我校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深入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竞赛宗旨、目的及方式

第一条  竞赛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二条  竞赛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多出成果、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高校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竞赛基本方式: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学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展览活动。

第四条  评价方式:以作品的科学性、先进性、现实意义为基本评判标准,由院(系)、学校分别组织评委会评定。

第二章  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挑战杯”西北师范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每两年举办一次,由校团委、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共同组织,校团委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成立西北师范大学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活动“挑战杯”竞赛组委会,组委会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党政领导分任正副主任,其成员为校团委、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及其他相关处室负责人。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第七条  组委会负责全校大学生科技学术活动的指导;审议、修改竞赛的章程和评审规则;协商议决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参加全国全省“挑战杯”竞赛活动有关工作的协调。

第八条  各院系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工作机构,由院系党政领导、分团委书记、专职辅导员、班主任和部分教师组成,负责本院系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挑战杯”竞赛的组织准备工作。

第三章  参赛内容及步骤

第九条  凡在举办竞赛终审决赛的当年71日前正式注册的在校本专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不包含在职研究生)都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十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共三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学生。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参赛作品应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参赛作品涉及以下内容时,必须由申报单位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1)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经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2)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经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3)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4)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5)涉及燃气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二条  参赛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申报日前两年内完成的学生课外非教学计划内的作品,可分为个人和集体申报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作品60%以上工作,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及发表的有关作品上的署名作者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品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需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除填写集体作品外,还要注明一位学历最高的作者为集体项目代表,集体项目必须均为学生。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为本科生作品、硕士研究生作品和博士研究生作品。

第十三条  参赛作品须经作者本人或集体申报,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组)推荐,经作者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形式审查后,择优推荐本学院参赛作品,统一上报组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由组委会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作品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举行学生参赛作品展览、交流活动,并举行学生学术论文报告会。

第四章  竞赛奖励

第十六条  “挑战杯”竞赛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鼓励奖,分别按参赛作品数量的3%8%12%15%评定。

第十七条  竞赛分别按一等奖作品每件10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7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40分及鼓励奖作品每件20分计算,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一等奖的个数决定团体总分名次。奖次为:“挑战杯”、优胜杯、优秀组织奖。

第十八条  个人获全国、全省“挑战杯”竞赛一、二、三等奖者,分别比照获得全国、全省数学建模竞赛相应奖次予以奖励,获得大学生学术科技活动学分。

第十九条  获奖作品指导教师的表彰奖励比照全国、全省数学建模竞赛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获奖的作品,竞赛结束后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组委会将进行调查。经调查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团体总分及名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竞赛条例解释权在校团委,自发文之日起生效。